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11-22 16:07
  一、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二、业务描述: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
 
  四、办理材料: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2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如果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按期接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缴费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数据,缴费人依据该数据直接缴纳的,免于提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5.缴费人自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6.自2017年4月1日起,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8.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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