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
3.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委托代理人办理:
(1)代理委托书1份
(2)代理人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6.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