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二、业务描述: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报税款,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四、办理材料:
1.《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为代售人汇总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代售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代售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代售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代售人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