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9]3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9-12-0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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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9]32号             2019-11-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持续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一)提升涉企政务服务质量。公布“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编制标准统一的权责清单(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各区、县(市)政府),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系统中的应用,逐步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认证企业身份、管理企业信息的有效方式和工具。推行商业银行网点代办企业登记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优化涉企证照审批流程。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将与企业开办相关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实行企业名称属地直接登记制。进一步优化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一)简化涉企证照审批事项。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不得要求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减少涉企证照申请材料。严格清理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各类证明、盖章环节,不合理的要予以取消。凡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原则上不重复提供。凡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凡能通过申请人承诺达到管理目标的事项,探索实行“承诺制”。企业上市审查、评先评优等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证明材料的,一律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不得要求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分类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对“证照分离”改革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证照分离”改革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优先推广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审批业务100%网上能办。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备案事项,企业按照“多证合一”完成的,被整合事项不再办理备案,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使用登记注册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所需个性化信息结合事后监管工作自行采集。(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模式。逐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涉企证照事项事中事后日常监管模式。健全执法检查事项清单目录式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职能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营商局、司法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完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深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制定和完善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局面。探索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把违法失信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修正错误、恢复信用的重要指标,使信用监管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支撑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协同互动、信息共享、多维共治的信用监管新模式,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智慧监管,实现审批(主管)部门与登记(准入)部门证照联动监管的无缝衔接。充分运用一体化市场监管平台汇聚的审批、监管等信息,加强大数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的探索工作,不断提升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的能力。(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启动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相关工作推进安排,2019年年底前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启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并在2020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责任部门:自贸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沈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证照分离”等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和宗教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统计局、金融发展局、人防办、营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贸区管委会、税务局、安全局、供销社、气象局、邮政管理局,市法院、检察院,市烟草专卖局,沈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贯彻上级有关“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统筹推进我市其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协调推进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完善相关制度。(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抓好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创新开展工作,优化办事服务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向沈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月“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报表。(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重点考评内容,加大督办考核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强化督查问责,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改革过程中抓落实有力有效的,要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部门: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培训宣传。组织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切实改善群众办事实际体验,推动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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