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20]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2-1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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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晋政发[2020]3号                    2020-1-2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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