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1日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对中央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研究,明确了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企业和个人、社会捐赠等方面的17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为疫情防控相关主体“雪中送炭”。
一是减轻疫情防治机构负担。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用人单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捐赠。对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是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其中,为加大支持力度,在省级权限内,研究出台了两项创新政策:一是免收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山东省企业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二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山东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由一年两次改为随时认定、随时公布名单,拓展企业捐赠渠道,减轻社会组织负担。
近日,山东省印发《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对中央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研究,明确了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企业和个人、社会捐赠等方面的17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为疫情防控相关主体“雪中送炭”。
一是减轻疫情防治机构负担。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个人获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用人单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是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捐赠。对企业或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是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其中,为加大支持力度,在省级权限内,研究出台了两项创新政策:一是免收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山东省企业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二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山东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将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由一年两次改为随时认定、随时公布名单,拓展企业捐赠渠道,减轻社会组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