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涵盖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推进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多个方面。
通知指出,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除规定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通知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规定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通知规定,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实有资金账户的管理,严格核查零余额账户及实有资金账户使用情况,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财政部还要求,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监管、规范预算执行,有条件的中央部门可通过自建系统等方式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主动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信息,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积极整改;对审计、动态监控发现的问题,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避免类似问题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