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知: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五章 高级经济师标准
第十六条 高级经济师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营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4.主持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下同)连续3年以上达到省内同行先进水平。
5.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上。
6.主持大型企业(集团)、事业单位重要职能(生产运行、战略规划、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投资改造等)部门工作3年以上,其中,主持完成企业(集团)重大经营管理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7.从事应用经济研究(咨询、分析)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大、中型企业重点研究、咨询项目1项以上。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2.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做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排名前5名,或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4.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课题形成的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
6.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主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经济著作(主要编著者,下同)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1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2篇以上,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共同作者不超过3人(含申报人),其中选为主送论文的需本人独立撰写;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成果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创业领军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广东特支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特聘教授等国家或省批准的经济类专家称号者。
2.在粤东西北或一线基层工作1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经济从业人员,获县级以上表彰。
3.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主要人员,申报时任职企业连续3年经营收入10亿元以上,且经济效益较好(以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累计获得1项以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或累计获得2项以上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优秀奖,或申报人累计取得3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奖(发明人排名第1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