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温馨提示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起,各市政府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期限实施减半征收。由于各市政策出台时间不统一,对于已经出台本地政策的地区,税务部门将全力配合医保部门落实落地;对于尚未出台本地政策的地区,税务部门将积极做好征缴准备工作。同时,断缴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延期缴纳期间免征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