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3-30
为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现将我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序号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表(%) |
1 | 农、林、牧、渔业 | 7% |
2 | 工业、商业、服务业 | 10% |
3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 10% |
4 | 医疗、美容业 | 15% |
5 | 娱乐业 | 20% |
6 | 其他行业 | 12%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目前全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全区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不利于全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支持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将国家扶持的农、林、牧、渔业从商业中单独分出来,适用较低的标准。将医疗、美容业从服务中调整出来,适度提高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统一按10%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将房地产开发业并入到其他行业,按12%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