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04-1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受疫情损失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自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行业包括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登记的经营范围确认。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免范围仅限于上述四类业务经营用地。
三、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各类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下同),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对其他情形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困难减免,采取“网上申请,资料上传,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办税流程,按照困难减免核准程序从快办理。
六、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三条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