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0]25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5-1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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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0]25号          2020-3-3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认真做好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结合省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依法依规,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和职工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和缓缴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促进经济运行中长期发展平衡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将疫情对经济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二、减负政策措施

  (一)参保企业缴费减半征收。2020年2月一6月,为期5个月,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一律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缴费年限建缴部分)。

  (二)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职工医保待遇。阶段性减半征收和缓缴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职工按各统筹区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正常享受当期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减半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的重大决策,是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各市州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如遇重大情况分别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时报告。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市州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在不增加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基础上,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强化基金监管。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要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市州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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