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变更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全市广大纳税人: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24号),为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申报缴费次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缴纳期限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 哈尔滨市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原按月变更为按季申报缴纳。 二、申报方式 自2020年4月1日起,全市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按季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路径:在电子税务局【政府基金-其他】申报征收模块中选取【政府基金-城镇垃圾处理费】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电子税务局服务热线4001119955咨询。 三、缴款方式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方式分两种: 一是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按季申报缴纳,申报成功后,在电子税务局【税费缴纳】模块,选择协议划款。 二是没有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按季申报,申报成功后,在电子税务局【税费缴纳】模块,选择支付方式(云闪付或支付宝),选择后生成缴费二维码即可缴纳费款。如果不能在电子税务局完成缴费,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缴纳。 四、调整变更时间 自2020年4月1日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