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5-19 17:28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广大会计人员: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9〕899号),为做好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吉林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吉林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吉林市财政局

2020年1月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吉林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印发  

附件:

吉林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吉财会〔2019〕8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市财政局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吉林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会计处业务的主管局长担任,成员由会计处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会计处,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和继续教育审核等工作。

二、继续教育基本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需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职业道德,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注重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三、继续教育适用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方案所称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具体会计工作: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会计报告的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包括管理会计工作)等。

四、继续教育时间、内容与方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培训学习年度),培训周期为12个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财经政策的变化不断适时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有:

(一)网络教育。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到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网络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的报名、交费、学习和考核(考试)等均在网上进行。

(二)视同完成教育。会计人员当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1、参加国家和省会计高端(领军)人才班培养(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2、参加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3、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农村财会人员支农政策师资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

4、经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4天以上)培训。

5、参加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6、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在校生,并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8、独立承担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每项研究课题结项的,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或与他人合作出版会计类书籍(写作字数在1万字以上)的作者。

10、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作者。

11、参加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12、省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一)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应完成规定90学分,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记录其学习结果。

(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上选择视同通过继续教育,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核后办理登记确认,并录入到吉林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三)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补学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规定的学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可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上查询或打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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