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已公布!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5-23 14:49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按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参加主体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执行,并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学习;专业科目内容按照当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见附件1)执行。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计量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高端人才考试(包括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选拔考试、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考试等),或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四)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六)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已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九)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每学时(45分钟,下同)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行业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

(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一)参加经市财政局登记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二)参加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及知识更新计划等),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专题培训且通过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五)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开展的所属年度;

(十六)按照市人社局公需科目学习要求完成公需科目培训学时的,每学时折算为公需科目1学分(学满累计最多3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中登记个人信息,未登记的应通过 “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进行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窗口办理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查询打印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等事项。前述继续教育形式,第(一)至(十)项、第(十六)项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个人申报入口”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办理学分登记确认。第(十一)、(十二)项由市财政局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办理学分登记;第(十三)至(十五)项由市财政局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五、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鼓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促进我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指导监督,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对经确认的继续教育机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三)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四)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农村会计人员培训,提升农村基层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技能,加强基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

(四)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咨询电话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022-23399412
和平区财政局 022-23197220
河东区财政局 022-24136026
河北区财政局 022-26296175
南开区财政局 022-27271881
河西区财政局 022-23278226
红桥区财政局 022-86516622
东丽区财政局 022-84375573
津南区财政局 022-28392385
西青区财政局 022-27390061
北辰区财政局 022-26392997
武清区财政局 022-22173398
静海区财政局 022-28914402
宁河区财政局 022-69593852
宝坻区财政局 022-29241341
蓟州区财政局 022-82877386
滨海新区财政(塘沽) 022-25856309
滨海新区财政(汉沽) 022-67138387
滨海新区财政(大港) 022-63236540
滨海开发区财政 022-25202612
滨海保税区财政 022-84906040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022-23399412
滨海高新区财政 022-83715916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2020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

一、企业类

(一)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金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等。

(二)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以及石油石化、煤炭、电网等行业企业产品核算制度等。

(三)财务管理。

企业投融资管理与财务规划、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与控制、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与风险控制等。

二、行政事业类

(一)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1号至10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号至2号、《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等。

(二)财务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

(三)内控制度及其他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财政预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政策规定。

三、综合类

(一)法律法规。

《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各税种法律及实施细则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证券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涉农法律法规等。

(二)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及配套的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管理会计案例索引等。

(三)专题培训。

会计职业道德与职场礼仪、会计文化与职业生涯规划、会计专业英语、会计实务操作及财务软件演练、纳税筹划与办税实务操作、公司治理、财税金融改革、国际财经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及区块链等技术在会计领域应用、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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