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05-29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酒及酒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对采取“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的2月15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作为本年度农产品耗用率。 三、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制糖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调整 为准确有效反映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农产品实际耗用情况,规范全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优化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植物油、酒及酒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定扣除方法由原“投入产出法”变更为“成本法”。 二、关于农产品耗用率的调整 每年的2月15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本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关于公告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