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实名办税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办税适用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才能办理本公告所规定的涉税事项。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税务代理人。 以下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免予实名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 若前款规定的纳税人被列入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税收违法“黑名单”或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名单,则其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三、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 (一)确认、变更、注销纳税人登记信息; (二)核定发票票种; (三)领用、代开发票业务;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五)税控设备初始发行; (六)办理退税业务;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八)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九)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四、实名办税业务流程 (一)实名信息采集 1.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2.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人像信息、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 3.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税务机关可以自行采集(包括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也可以通过与外部门(仅限政府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已采集的实名信息。 5.报送资料(现场采集适用)
办税人员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但其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等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办税人员为法定代表人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的实名信息。已在外部门变更实名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其变更后的实名信息。 (二)实名信息验证 实名信息验证采取“刷脸验证”方式。“刷脸验证”是指将实时人像信息、身份证件信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人口库身份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真实性的验证方式。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时,即时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外部门实名信息,如果缺少人像信息的,应当在首次进行身份信息验证时,保存其实时人像信息,对于验证不通过的应进行实名信息重采。 (三)实名事项办理 实名事项办理方式分为互联网办理和现场办理。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事项时,需通过“刷脸验证”方式进行实名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并保存其实名办税行为记录。 五、实名关联关系维护 (一)纳税人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应同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其与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纳税人与该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关系,并同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二)办税人员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1.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附件1)等资料,税务机关应同步删除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中办税人员信息,删除前办税人员仅有一人的,用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予以替换,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附件2)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2.对于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3.税务机关应当将申请人员签字确认后的《信息变更确认表》送达至纳税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已注销的纳税人除外),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4.解除关联关系需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已离职或已解除代理关系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个人声明; ②身份证原件(查验)。 (2)纳税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领票人身份证被冒用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个人声明; ②身份证原件(查验); ③接报案回执。 (3)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被冒用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身份证原件(查验)。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验证、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第3号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