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7-0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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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查账征收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的全年累计所得,分不同情形填报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本行”)的累计和本期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所减免的税额)。

“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按规定计算方式计算的减免税额,“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1.全年应税所得≤2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2.新政施行日后成立,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将累计应税所得×15%的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该金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

3.新法规施行日前成立,20万元<全年应税所得≤30万元的企业

(1)将减半征税税额+减低税率税额之和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同时,减半征税税额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的“累计金额”栏。其中:

减半征税税额=累计应税所得×15%×(新法规施行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减低税率税额=累计应税所得×5%×(新法规施行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企业可以利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根据本企业“成立时间”在表中所在行次及对应的“优惠率”和“其中减半”,简便计算填报。

将申报属期的“优惠率”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入本行“累计金额”栏。

将申报属期的“其中减半”对应的比例与累计应税所得的乘积,填写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累计金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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