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7-09 11:09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为客户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收取工程款11.1万,另外收取销售材料费11700,款项已收。

借:银行存款12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筑工程收入100000

-材料销售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2700

【案例】南方建筑公司2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收入111万

提供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万,

仓储服务收入42.4万,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万,

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款项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该企业若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

建筑工程项目收入=111/(1+11%)=100万

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1+11%)=100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1+6%)=20万元

仓储服务收入=42.4/(1+6%)=40万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1+17%)=10万元

应交增值税=100×11%+100×11%+60×6%+10×17%=27.3万元

借:银行存款297.3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筑工程服务100

-货物运输服务100

-物流辅助服务60

-经营租赁服务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7.3

该企业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计税

应税服务销售额=(111+111+21.2+42.4+11.7)/(1+17%)

=254.10(万元)

应交增值税=254.10×17%=43.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9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4.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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