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规定:“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