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规定:“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
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规定:“一、关于自有流动资金贴花问题。
按照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总准备金’科目反映的资金即为保险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财政拨付的部分,在总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润中提留的部分,分别在各级公司核算。对保险总准备金,应由各级保险公司按其账面数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