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0年会计继续教育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8-07 11:46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要求,现将我省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公需科目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执行,必修公需科目为“人工智能与健康”。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警示教育等。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继续教育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

三、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四、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资料报送。符合《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且有意愿在我省组织开展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基本信息资料(详见附件)及具体的教学计划、师资课件、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标准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其中,网络教育机构在2020年4月15日前(邮寄资料以邮戳时间为准)报送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已在2019年报送过资料的机构,若本年度公司基本信息无变化,本次只用报送附件表格、师资课件、收费标准;若公司基本信息有变化的,应当报送附件表格、有关变化资料、师资课件、收费标准。

面授教育机构在实施培训5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具体报送方式及要求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二)公布名单。网络教育机构报送资料截止日后,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公布报送了资料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网络教育机构名单,供会计人员自愿选择。面授教育机构名单由各地财政局自行公布。

(三)加强监管。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课程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及培训计划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五、其他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然后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报错。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三)省级各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和中央川单位等均按照所属地原则进行继续教育管理,按要求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归属地报送登记信息,不再统一向财政厅报送。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时报送会计人员培训学习信息并加强把关审核。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组织现场集中培训,继续教育机构资料报送采用邮寄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南新街16号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2020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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