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浙财会〔2019〕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会计考试并成绩合格的,宁波地区考生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登记,其他考生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登记。
- 三、参加其他方式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组织部门(单位)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登记。
-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服务意识,共同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同时废止。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