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9号),现将我省报送2020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对象。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云人社规〔2019〕2号)有关要求执行。查询网址:http://czt.yn.gov.cn(资讯中心—通知公告)。
三、申报程序
(一)省属单位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二)州(市)县(区)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机构审核推荐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其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的,须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四、评审前公示
(一)单位公示。经所在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人员,需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报送公示情况相关材料。
(二)省级公示。经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拟提交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前,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备案和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1.《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封面)。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登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表格。
3.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
4.承诺书1份(见附件)。
(二)需要审验原件的材料
1.身份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聘书(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复印件各1份。
2.业绩成果材料1份。包括本人履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封面、目录与本人论文内容)等,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先由单位审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再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原件审验。
(三)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信息一览表》电子版1份。
六、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七、有关事项
(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如实提供申报评审材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二)审核责任。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填报的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推荐上报的证明材料均需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各级主管部门须对单位推荐上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情况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三)年限计算。申报人员的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时间,统一以报送材料当月为截止时间。
(四)学历审核。根据国家关于疏通职称申报评审堵点问题有关精神,申报人员无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五)委托评审。中央驻滇单位的,须由中央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评审材料。
(六)表格下载。相关表格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czt.yn.gov.cn。
(七)材料清退。申报材料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退还本人。评审通过人员须将退还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份交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由个人妥善保管。
(八)证书办理。评审通过人员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任职资格文件后,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联系人及电话:杨婕、张丹 0871-63956054、63956038
联系地址:省财政厅会计处(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
一、申报对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对象。
二、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云人社规〔2019〕2号)有关要求执行。查询网址:http://czt.yn.gov.cn(资讯中心—通知公告)。
三、申报程序
(一)省属单位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二)州(市)县(区)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机构审核推荐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其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的,须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四、评审前公示
(一)单位公示。经所在单位审核拟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人员,需将申报人员的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报送公示情况相关材料。
(二)省级公示。经云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拟提交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前,将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备案和评委会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1.《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封面)。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登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表格。
3.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1份。
4.承诺书1份(见附件)。
(二)需要审验原件的材料
1.身份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聘书(或聘用合同、聘用证明)复印件各1份。
2.业绩成果材料1份。包括本人履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封面、目录与本人论文内容)等,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先由单位审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再向省财政厅提交相关原件审验。
(三)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信息一览表》电子版1份。
六、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七、有关事项
(一)申报要求。申报人员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如实提供申报评审材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同级评审委员会报送申报评审材料,也不得将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再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二)审核责任。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填报的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推荐上报的证明材料均需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各级主管部门须对单位推荐上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情况负责。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三)年限计算。申报人员的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时间,统一以报送材料当月为截止时间。
(四)学历审核。根据国家关于疏通职称申报评审堵点问题有关精神,申报人员无需提供学历证明材料,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五)委托评审。中央驻滇单位的,须由中央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评审材料。
(六)表格下载。相关表格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网址:http://czt.yn.gov.cn。
(七)材料清退。申报材料将在评审工作结束后退还本人。评审通过人员须将退还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份交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由个人妥善保管。
(八)证书办理。评审通过人员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任职资格文件后,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联系人及电话:杨婕、张丹 0871-63956054、63956038
联系地址:省财政厅会计处(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7日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