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企业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退税额?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08-27 12:1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力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力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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