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旧发票使用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