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申请、核定下达、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并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
细则明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细则要求,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要及时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含本级用于救灾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应急厅备案。
细则规定,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核拨付流程,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迅速分配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