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票时怎么操作收款人 复核人 开票人?
先看税法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27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查遍这一条发票开具的规定,我只找到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没有填写开票人发票就属于不合规发票,税前不能扣除,所以财务有权拒收,可是有规定必须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吗?有明确规定收款人、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为不同的人员吗?
显然是没有的,有人和说:肯定在某些条款里规定了,我对他说,你没有资格和我讨论这个问题,你如此肯定,你拿出条例来,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我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你管得着吗?
又有人提出来某省地方税务局曾经明文规定,我觉得你又在说谎,还是看看上面的第四条,最后一句: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明确了省以上税务局机关才有这个权利,其他人即使你显得,你也没有这个权利.
再说凡是做过财务的都清楚,在专票认证时有没有因为开票人和复核人一致就认证不通过呢?我想这个单位每一个财务人员心中都应该有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