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债公允价值变动如何入账?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转债会计核算例析
A企业2010年7月1日发行面值100,票面利率第一年0.5%, 第二年0.8%,第三年1.1%,第四年1.4%,第五年1.7%,第六年2.0%的可转换公司债共0.000.000张,每半年付息一次,发行费用为224,194,107元,总募集金额为00000,000元,募集净额为39,775,805,893元.该可转债的转股期为此次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该可转愤同时含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赎回
条款、回售条款.各条款的行使条件如下:
(1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转股价格的8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
(2)赎回条款.在本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转股价格的130%,本行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愤.
(3)回售条款.本公司若改变资金募集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想本公司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自1992年发行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针对可转债的会计处理却一直不够明晰.2006年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对于金融工具以及衍生工具给出了更为准确、详细的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将发行的可转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负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