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综合所得的个体投资者可以扣除投资者费用吗?
投资者费用的扣除源于分项所得税制,最早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沿袭的此项规定,与费用扣除标准的投资一致历经了数次调整.
从名称上看,基本费用与投资者费用分属不同的扣除,综合所得每年6万元属于基本费用扣除属于生计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扣除的是投资者费用,具有经营成本的性质.在分项所得税制模式下,分别扣除无可厚非,且合法、合情合理.
从实质看,在实行分项所得税制模式下(即现在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模式),由于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计算经营所得中扣除,也具有生计费用扣除的性质,如果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个人既可以扣除6万元的基本费用,又可以扣除6万元的投资者费用,双重的扣除有悖于公平原则.
从实际执行看,《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没有综合所得的,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有综合所得的是否可以扣呢?是理解为没有规定的均不可以扣除还是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呢?缺乏一个明确的解释.且财税[2000]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均属于有效规定,不利于纳税人的遵从,还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