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应收账款函证的对象、范围、方式应考虑的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10-13 15:16

确定应收账款函证的对象、范围、方式应考虑的问题?


       确定应收账款函证的对象、范围、方式应考虑的问题?

1.函证的范围和对象.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而言是不重要的,或者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函证数越的多少、范围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主要有:

(1)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的重要性.若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则函证的范围应相应大一些.

(2)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若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则可以相应减少函证世;反之,则应相应扩大函证范围.

(3)以前期间的函证结果.若以前期间函证中发现过重大差异,或欠款纠纷较多,则函证范围应相应扩大一些.

(4)函证方式的选择.若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则可以相应减少函证量;若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则要相应增加函证量.

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选择以下项目作为函证对象:大额或账龄较长的项目;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关联方项目;主要客户(包括关系密切的客户)项目;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甚至余额为零的项目;可能产生重大错报或舞弊的非正常的项目

2.函证的方式.函证方式分为积极的函证方式和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也可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1)积极的函证方式.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积极的函证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询证函中列睨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询证者确认所函证的款项是否正确.通常认为,对这种询证函的回复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是,其缺点是被询证者可能对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验证就予以回函确认.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另外一种询证函,即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询证者填写有关信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由于这种询证函要求被询证者做出更多的努力,可能会导致回函率降低,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在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时,只有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才能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没有收到回函,可能是由于被询证者根本不存在,或是由于被询证者没有收到询证函,也可能是由于询证者没有理会询证函,因此,无法证明所函证信息是否正确.

(2)消极的函证方式.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在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时,如果收到回函,能够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说服力强的审计证据.未收到回函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已收到询证函且核对无误,也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根本就没有收到询证函.因此,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因而在采用消极的方式函证时,注册会计师通常还需辅之以其他审计程序

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①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②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③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④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也可将这两种方式结合使用.当应收账款的余额是由少量的大额应收账款和大最的小额应收账款构成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对所有的或抽取的大额应收账款样本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而对抽取的小额应收账款样本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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