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是?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10-16 10:17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是?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是?

例:乙企业为提供设计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8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8年7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解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乙企业的情况,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6栏.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购置一批器材,当月支付全部货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万元,于当月认证抵扣.2018年6月因器材质量问题取消合作,收到退回货款,并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解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丙企业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货款,应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转出进项税额3万元,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正常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数据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体现,纳税人无需手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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