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修订后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组织实施等工作,切实加强条例配套制度的清理和建设。
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预算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充分掌握条例对预算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及时转变观念,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规定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要作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考核内容。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关于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的规定,做好政府预算体系内部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做实部门的全口径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要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开展监督工作,发现违反预算法和条例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通知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凡与条例规定相违背的,一律停止执行。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预算法及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