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分割单使用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是?
首先,从地域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在境内接受劳务",从境外购进劳务原则上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次,从分摊对象来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不包括货物,而第十九条规定的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费用则包括货物(比如水、电、燃气)等各项支出.
最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严格来讲出租方也应开具分割单,只是出租方承担的比例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