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南财政厅 2020-10-29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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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916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
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享受;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三)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2年为止不同小微企业招用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1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在不同时间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6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4050”人员(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下同)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60%予以补贴“4050”人员按上述方式计算
金额的40%予以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4050”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按规定先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且须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九条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应按照省平台要求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在完成缴费后,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地各社区(村)或通过官方平台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录入上传以下资料:
  1.社会保障卡
  2.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填报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填报单位和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通过省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由社区(村)完成资料录入和调查提交给街道(乡镇)进行确认,街道(乡镇)完成确认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从受理到办结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指导企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合作精简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和经办,为申报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姓名、补助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平台管理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和统计工作定期收集上报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非法恶意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疏于管理、违规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适当扣减其下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对符合条件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通过审核享受补贴的,按规定完成本次补贴工作暂未通过审核的按本办法执行。我省之前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省有明确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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