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解读
2020年7月28日,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的有关规定,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一、文件出台的依据背景
2017年9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明确提出,“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指导意见》下发后,我省为实现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的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8年5月28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标准达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1.63%。
2020年6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文件规定: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据此,我们按规定进行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地区月平均标准按1503元发放;二类地区月平均标准按1350元发放;三类地区月平均标准按1215元发放。
(二)类区的划分及适用地区。一类地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及玉龙县、德钦县,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其他各县。
三、实施时间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涉及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其他相关待遇,在7月1日以前应享受的,按7月1日以前的标准进行计发,以后的按新标准进行计发。
四、组织实施
全省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到参保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提高了领取失业保险人员收入水平,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兜牢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的具体环节,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实施。
各州、市要统筹安排好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首先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基金不能保证支付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升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