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