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推进我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新疆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公告》(新财法税〔2020〕7号)。现就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对受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便于企业尽快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2020年4月,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共同研究后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公告》(新财法税〔2020〕7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二是明确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执行。
三是明确享受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期限。对我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是明确相关税务事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税政策,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五是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印发之前已缴纳应予免税的款项,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