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是?
第七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
(二)详细情况说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对于报关人员的操作或者书写失误,海关依照报关记分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主动要求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
(一)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不得对报关单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二)向当事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当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一)海关将电子数据报关单退回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二)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