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惠及万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

来源:天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0-11-0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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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社局下发专项通知,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标准,惠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万人。截至目前,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部落实到位。此次待遇调整,主要聚焦保公平、保生活、保同步,切实增强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逐级调整,托底保障。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由低到高分别增加160190元,调整后人均伤残津贴达到3842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等级分别增加306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人均达到596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3元,调整后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1618元。

在此基础上,对在职和退休的工伤人员按照伤残等级分别设定了待遇下限,即一级3874元、二级3706元、三级3537元、四级3369元;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发放也设定了最低下限,即配偶1631元、其他供养亲属1222元,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是高效组织,稳步实施。市社保中心与行政部门紧密配合,主动跟踪政策制定进程;及时部署,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解读惠民政策;协调沟通全市代发机构,市区两级工伤保险战线员工加班加点,持续奋战,实行当月单独发放。1026日起,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能够领取到调整补发的工伤保险待遇,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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