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2020〕22号
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各地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人员
(一)在我省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三)广州、深圳市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广州、深圳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上述地区所辖单位人员的申报评审。
(四)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委托评审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按照属地原则,广州、深圳市中直、外省驻粤单位相关人员可委托广州、深圳市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并在有效期内(2018、2019年按照原规定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二)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内容为申报人自我工作简述、回答工作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等专业问题,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全国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认定不需参加面试答辩。
(三)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9号)规定的《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需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六)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三、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我省2020年度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人先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申报人再登录“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管理系统”(http://www.gdkjps.net,以下简称会计职称评审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填报操作说明和评审相关表格样式可在系统首页查阅。
(三)佐证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每份上传资料先由单位审核人核对原件、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由申报人进行彩色扫描(pdf格式)及上传。上传材料清单如下:
1.在职在岗材料。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2.证书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交其有关学历、资历、资格条件等证书或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单(申报高级职称提供)、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书(申请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提供)、身份证等材料。
3.业绩成果材料。包括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材料。
4.学术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文和著作、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专题研究报告等个人代表作。提交的公开发表论文应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最高水平,论文篇数原则上不超过5篇(发表于国外专业期刊的论文或外国语言类论文,需提供全文中文译文),扫描上传系统的论文需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全文和封底,并用彩笔在目录中勾出本人所著论文。
申报人提交的公开发表论文代表作原则上应能够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检索到,未收录在该检测系统的论文需将与发表一致的论文word文档上传会计职称评审系统。
省高评委办公室将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具体文字复制比要求在30%(含)以下,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可提交。对论文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在职称评价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5.各年度或聘用期满考核登记表(提交任现资格以来近5年考核情况)。
6.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内)。
7.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
8.委托评审函(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分支机构申报人员需提供)。
9.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主要业绩情况表。
10.2020年度申报会计职称评审承诺书。
(四)申报材料时效截至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五)申报人在“会计职称评审系统”填报及上传全部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提供以下3份纸质申报材料:
1.《广东省职称评审表》1份(A4纸规格双面打印;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经单位、市级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等盖章);
2.《(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1份(A3纸规格单面打印;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经单位盖章);
3.《2020年广东省会计职称评审表移交登记表》1份(A4纸规格)。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2020年11月16日至12月3日)
申报人登录“会计职称评审系统”注册账号(上一年度已注册账号的申报人继续沿用已注册账号),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岗位实际,对照国家和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提交后不得补充)。12月3日24时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二)单位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
1.及时注册账号并做好材料审核工作。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会计职称评审系统”申请注册账号(上一年度已注册账号的单位继续沿用已注册账号),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凡为复印件的,审核后须注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其他需要审核的材料,均需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各单位应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高评委会办公室。
3.按时做好系统资料审核确认和纸质材料审核上报工作。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相应表格加具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各单位须于12月16日24时前完成系统资料审核确认和纸质材料审核上报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须于12月25日24时前完成系统资料审核确认工作,逾期系统将关闭。
(四)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
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将对地市和省直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五)申报人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申报人应在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受理后进行网上缴费,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评审。申报人须于12月31日24时前完成网上缴费,逾期系统将关闭。
(六)纸质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地市申报人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渠道及要求。地市申报人应于2021年1月6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等3张表格)交至所在的市级财政部门(见附件2)。
市级财政部门将收到材料核实汇总后,应于2021年1月8日前报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省高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地市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
2.省直单位申报人纸质材料报送要求。省直单位申报人务必于2021年1月8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等3张表格)直接快递至省高评委会办公室。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2楼西侧省会计学会,联系电话:020-83170315、83170155、83170310、83170400。
五、评审收费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其中80元送审费由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收取)。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六、评审结果公示
(一)评审通过名单公示。评审通过名单公示等信息将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请注意查看。
(二)评后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评后公示,评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高评委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署名举报(评后公示要求另行通知)。
七、评审材料和证书领取
(一)评审通过人员材料领取。评审工作结束后,地市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即《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领回,通过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省直单位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到省高评委会办公室领取。通过人员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应由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职称证书(电子证书)打印。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电子职称证书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99号)规定,我省推行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职称证书。
附件:1.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pdf
2.2020年受理会计职称评审纸质申报材料地市财政部门一览表.pdf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