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我省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现将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进行公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愿委托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税务代理等服务。没有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将按照《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浙江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截止2020年9月30日).xlsx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