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哪些项目可以使用其他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因此,该准则中的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只是针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