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
答:之所以新准则规定对于控制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是因为将原准则(制度)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局限性有关,也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结果.在权益法下,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由此,母公司的当期利润提高.
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的现金的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这就是权益法的一个弊端,它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范围: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采用成本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