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指引?
功能描述
纳税人使用该模块可进行新增、修改和作废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的操作.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油气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的规定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操作说明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报告新增
在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引导页上,点击"新增"按钮,进入到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填写页面.
情况一:在国地税任何一方有财务备案信息
1)如果纳税人在国地税任何一方之前已有备案信息,根据"有效期起止"字段对国地税备案信息进行排序,取最新的一条记录,将备案信息带入到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填写页面上,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修改部分信息后提交备案信息.
2)填写页面上"有效期起",默认最新备案的有效期起日期,"有效期止"默认最新备案的有效期止.
情况二:在国地税任何一方均没有财务备案信息
1)如果纳税人在国地税任何一方都没有备案信息,在引导页【已备案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栏目下显示"您未在国地税任何一方做过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请您点击页面上新增按钮新增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
2)点击"新增"按钮后,进入到空白的财务会计制度填写页面.
3)填写页面上"有效期起"默认为系统时间,"有效期止"默认为2099-12-31.
2、操作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