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实务中,各地增值税起征点一般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那么,"对方"为自然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实行按次(日)征税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中的"个人",在28号公告第九条中只能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