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根据历年中级经济师报名时间,预计2021年中级经济师报名时间为2021年7-8月
第十一条 业务条件
二、经济师
(一)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