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
1、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2、由于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原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3、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需要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