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补贴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费?
其实补贴最好随同每月的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并且公司要制定发放制度留存备案,这种情况下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并允许税前扣除.
若是单独发放职工的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是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