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政策如下?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20-12-04 10:39
进项税政策如下?

进项税政策如下?

1、原财税字(1995)92号(已废止)第八条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外贸企业的进项发票,无外乎如下几种处理:

1、采购时就分清出口和内销了,则开进发票时分别开具,用于内销的认证后直接抵扣,用于出口的认证后不抵扣;

2、采购时不能分清或者虽然分清,但开进发票时未分开开具,即内外销的进货开在一张发票,则认证后暂时计入出口库存并不得抵扣,待出口后,再把内销部分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进行抵扣;

3、用于出口,取得发票时认证未抵扣,待出口后发现种种原因不但不能退税而且要视同内销,则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

4、取得费用发票,如内陆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海运费等专用发票.如果出口业务是可退税或免税不退税的,其进项不能抵扣,发票认证后不需要抵扣;如果出口业务是视同内销征税的,其进项可以抵扣,发票认证后直接抵扣即可.

贸易企业认证发票退税怎么做账?

用于出口的货物进项依然需要及时做进项认证,但是由于出口货物进项不得参与抵扣,所以在申报时需要将已认证的进项做进项转出.

在确认购进货物时依然按照国内采购货物的方式确认进项,为了区分国内销售货物与出口货物的区别,可设置出口货物进项明细科目,待确认出口收入时同时转出对应的进项分别计入应收退税款及销售成本(不退税部分按规定应计入出口货物销售成本).

确认进项时

借:库存商品--X产品(出口产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进项-出口进项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确认出口收入时,同时转出进项及结转货物销售成本成本:

借:应收账款/应收外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企业应收的退税款部分)

主营业务成本(不退税部分)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该笔业务出口收入对应的所有进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对应出口的该笔货物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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